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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资格申请的通知

时间:2010-7-22 0:00:00 作者:

关于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的通知,现就武汉地区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点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须于7月26日—7月30日,上午8:30—11:40,下午3:00—5:30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武汉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申请事宜。

办公地点:航空侧路省医药公司院内一楼司法考试报名大厅。(附近标识有:长江大酒店,华美达酒店,航空路邮局,东南医院。公交车路线有584,604,208,621,590 ,519,10,38,402,701,536,715在航空路站或航空侧路站下车)

二、 申报材料
   1、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3份;

3、毕业证书原件(上报省厅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3份;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2010年毕业生所持本科毕业证书者符合本次资格申报条件。其他如持自考、成教、函授、夜大、电大、网络、专升本以及其它非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本科毕业的证书者均不在此次资格授予的范围之内。)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32㎜)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5、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6、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未开除公职、品行良好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品行良好的证明。

所有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张,所有证明必须为打印版本。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3份,由受理机关打印提供

三、现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武汉报考的申请人,应在7月27日前持身份证、准考证、成绩通知书以及毕业证原件,到武汉市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经与户籍所在地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待报名资料调转成功后再回原籍办理申报手续。

对毕业后户籍转往放宽地区的申报人员,应该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提供身份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此外,已有工作单位的,要求其提供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任命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没有工作单位的,要求其提供派遣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上述人员还应提供授予资格申请书,说明相关情况和原因。

 

四、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请随时关注武汉司法考试网(http://www.whsfks.com.cn),或电话咨询83623412,83622315。

                     

           武汉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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