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资格申请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0-7-25 0:00:00 作者:
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于7月22下发了《关于做好审核授予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的补充通知》。为规范资格审核工作,切实解决资格申请人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资格审核授予及证书发放工作的严肃性,司法部就有关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根据《补充通知》要求,现将我市有关工作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审核授予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16号)要求,认真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对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办理资格档案调转和异地领取资格证书事宜。具体办理方法是:
1、资格申请人因大学毕业回原籍或前往异地就业等原因,可以申请将资格档案迁入原籍或工作地,并在迁入地领取资格证书。在审核确认资格申请人符合资格授予条件后,资格申请人须填写《资格档案迁移和异地领取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因长期出国不能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资格申请材料的,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同时,须提交委托函(说明理由、前往国家以及与受委托人关系)、护照复印件;受委托人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由申请人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武汉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